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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宜林“四荒”治理开发加快我市造林绿化步伐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宜林“四荒”治理开发加快我市造林绿化步伐的通知
(郑政文〔2003〕54号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加快我市荒山、荒沙、荒地、荒滩(以下简称“四荒”)造林绿化步伐,推进我市风沙源治理和嵩山山脉水源涵养林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加快治理水土流失建设生态农业的通知》(豫政[1999]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搞好集体宜林“四荒”治理开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搞好“四荒”造林绿化的重要意义

  多年以来,随着以造林绿化为主的生态建设的全面推进,我市的“四荒”治理开发普遍展开,但还存在着推进不平衡,“包而不治”、“买而不治”,治理标准不高等实际问题。进一步搞好宜林“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大力推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搞活“四荒”的治理开发机制,实现责、权、利统一,全面推进我市林业建设,提高森林覆盖率,是实现我市林业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内容。凡有治理能力的独户、联户及单位和个人,无论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均可参加“四荒”治理开发。集体所有未治理的宜林“四荒”,治理后近3年造林保存率达不到80%或处于边远地区的零星撂荒地以及整体或大部分搬迁村的撂荒地,由乡、村集体收回进行治理开发。

  二、严格按照操作原则和程序进行

  1.明确“四荒”治理开发的原则。“四荒”治理开发应遵循以下原则:

  (1)治理开发者拥有“四荒”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四荒”所有权仍属集体的原则;

  (2)“谁治理、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

  (3)适度规模,集中连片,综合配套开发的原则;

  (4)公开、公正、广泛民主的原则;

  (5)多元化投资和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原则。

  2.制订“四荒”治理开发造林绿化的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乡(镇)要逐级成立“四荒”治理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村级成立评审小组;以乡镇为单位,逐村进行“四荒”界定普查,确定权属,并制定“四荒”治理开发工作方案,报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向全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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