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释《郑州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郑政文[2003]61号)
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恳请市政府对<郑州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项“其他文化经营活动”予以解释的请示》(郑文管字[2003]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互联网上网服务是近年来新兴的文化经营活动,属文化市场的一部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纳入文化经营活动场所的范畴。请按照国务院《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和《郑州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