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听证前组织准备
第七条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申请参加听证会事项等,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八条 符合听证公告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
听证申请人应当在听证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参加听证会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参加听证会的理由;
(三)申请的日期;
(四)听证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听证会代表可以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听证申请人中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听证会代表一般为3至7人。
第十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必要时可设1至3名听证员。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和听证员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听证会代表有足够证据证明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应当重新指定听证主持人。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人或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听证会代表。
第十二条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拆迁项目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拆迁项目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本区县从事法制、信访工作的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旁听。
第十三条 在听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没有申请参加听证会或者听证代表不能产生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做出取消听证会决定,直接进入行政裁决程序。
第三章 听证举行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