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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征地拆迁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办法
(津国土房拆〔2007〕3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举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以下简称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达到50%以上(不包括50%)的拆迁项目,拆迁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裁决前,在拆迁许可的拆迁范围内就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因等情况举行听证。

  第五条 听证应当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监督。

  第六条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举行听证会,区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听证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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