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拟被申请执行行政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参加听证会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参加听证会的理由;
(三)申请的日期;
(四)听证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委托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八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从非本案直接调查人员中指定。
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听证申请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应当重新指定听证主持人。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本案直接调查人员、拆迁人或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十条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本区县法制、信访部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旁听。
第十一条 拟被申请执行行政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没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做出取消听证会决定,直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第三章 听证举行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及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五)本案直接调查人员介绍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测算及依据等;
(六)其他听证参加人就介绍情况发表意见;
(七)听证参加人进行申辩;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申辩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