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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管城回族区南曹乡七里河村土地问题的批复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管城回族区南曹乡七里河村土地问题的批复
(郑政文〔2003〕58号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尽快办理南曹乡七里河村土地用地手续的报告》(管政发[2003]18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107国道以西七里河村现在的集体土地约710亩,七里河村以南集体土地约340亩转为国有土地。

  二、七里河村在办理土地规划征用手续时,市政府给予免收征地配套费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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