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大和行业特点不明确的行业协会,要认真梳理,进行细化;对一些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和行业日趋萎缩的行业协会,要进行归并、重组;对一些不能代表会员利益和缺乏行业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应自行解散,或由政府引导解散,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一些长期不开展活动,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业协会,应予撤销登记。行业协会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的,要依法清算。
三、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
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和市场需求,不断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鼓励和支持在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入世相关领域中,发展和培育一批行业协会,形成有利本市生产力发展和产业升级,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群体。行业协会要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允许不同行业协会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同一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可以自愿参加不同的行业协会。对同一名称的行业协会,本市只设立一个。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
行业协会是会员的服务机构。通过服务,增强行业协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的发展。行业协会是会员的自律组织,通过法律法规、行规来约束制约企业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行业协会是会员的代表,是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有权代表会员提出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健全与政府协商的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也是行业的协调组织,处理与会员有关的商事和其它事务。
要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要把属于行业协会的服务标准的制定、技能资质的考核及行业自律等社会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价格协调和公信证明等工作。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方式和方法。
五、切实推进政社分开,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
积极推进政社分开,把政社分开作为发展、改革行业协会的重要切入点,从目前主要由政府发起组建行业协会,改为原则上由企业自发组建。行业协会的领导经选举产生,一般由企业经营者担任,政府工作人员不宜担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鼓励行业协会走市场化、企业化的道路,委托行业协会承担的有关行业管理职责,应给予相应的经费;要求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应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