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巩义市河洛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郑政文〔2003〕105号)
巩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局部调整巩义市河洛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巩政文[2003]12号)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市调整《巩义市河洛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现批复如下:
一、将以下地块调整为建设用地区:
1.河洛镇鲁村南68.3700公顷基本农田;
2.河洛镇鲁村西11.9900公顷一般农田。
二、河洛镇增加的建设用地指标80.3600公顷由大峪沟镇人民政府、小关镇人民政府、鲁庄镇人民政府和西村镇人民政府调整落实。
三、基本农田的补划由大峪沟镇人民政府和小关镇人民政府调整落实:将大峪沟镇21.8000公顷、小关镇46.5700公顷,共计68.3700公顷原规划建设用地调整为基本农田。一般农田的补划由鲁庄镇人民政府和西村镇人民政府调整落实:将鲁庄镇8.8100公顷、西村镇3.1800公顷,共计11.9900公顷原规划建设用地调整为一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