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巩义市鲁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郑政文〔2003〕110号)
巩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局部调整巩义市鲁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巩政文[2003]17号)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市调整《巩义市鲁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现批复如下:
一、将鲁庄镇后林村南部25.8500公顷原规划建设用地调整为基本农田,用于补划涉村镇因建设而占用的基本农田。
二、将鲁庄镇南侯公路两侧22.2000公顷原规划建设用地调整为一般农田,其中,13.3900公顷用于补划涉村镇因建设占用的一般农田,其余8.8100公顷用于补划河洛镇因建设占用的一般农田。
三、此次《规划》调整结果要更改绘制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落实到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