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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巩义市桃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巩义市桃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郑政文〔2003〕112号)


巩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局部调整巩义市桃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巩政文[2003]19号)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市调整《巩义市桃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现批复如下:

  一、将以下地块调整为建设用地区:

  1.桃园镇政府以南0.9500公顷基本农田;

  2.桃园镇政府以南2.1600公顷一般农田。

  二、将以下地块调整为基本农田:

  桃园镇南沟村以东0.9500公顷原规划建设用地。

  三、将以下地块调整为一般农田:

  1.桃园镇桃园村南0.9600公顷原规划建设用地;

  2.桃园镇北坡村南1.2000公顷原规划建设用地。

  以上共2.1600公顷原规划建设用地调整为一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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