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巩义市小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郑政文〔2003〕109号)
巩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局部调整巩义市小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巩政文[2003]16号)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市调整《巩义市小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现批复如下:
一、将以下地块调整为基本农田:
1.小关镇镇区北部17.4700公顷原规划建设用地;
2.小关镇镇区南部13.0400公顷原规划建设用地;
3.丁烟村西北部16.0600公顷原规划建设用地。
以上共调整原规划建设用地46.5700公顷,用于补划河洛镇因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
二、此次《规划》调整结果要更改绘制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落实到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