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巩义市西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郑政文〔2003〕107号)
巩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局部调整巩义市西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巩政文[2003]14号)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市调整《巩义市西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现批复如下:
一、将以下地块调整为建设用地区:
西村镇堤东村以北、西村堤东公路两侧27.3000公顷基本农田。
二、将西村镇永安公路两侧39.1700公顷原规划建设用地调整为基本农田,其中,27.3000公顷用于补划本镇因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其余11.8700公顷用于补划涉村镇因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
三、将以下地块调整为一般农田:
1.西村镇天坡水库东14.5000公顷原规划建设用地;
2.西村镇东村西南6.0000公顷原规划建设用地;
3.西村镇五岭村东北6.7500公顷原规划建设用地;
4.西村镇圣水村东部和南部6.2000公顷原规划建设用地。
以上共33.4500公顷原规划建设用地调整为一般农田,其中,30.2700公顷用于补划回郭镇因建设占用的一般农田,其余3.1800公顷用于补划河洛镇因建设占用的一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