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8月16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2007年9月29日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7年8月1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和对养犬活动进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养犬活动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由公安部门会同农林、城管、工商、卫生、药监、环保、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工作机制。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农林、城管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