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安监局、黑龙江煤监局配合,对全省煤炭资源储量和煤矿分布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全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到2010年黑龙江省年产30万吨以下小煤矿数量控制在600处的目标,制定全省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资源扩储工作实施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资源扩储工作。
(十三)支持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年产30万吨以上的煤矿通过资源扩储和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能力。对影响国有重点煤矿及其规划接续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一律不予扩储。
四、深入推进瓦斯治理工作,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十四)加快推进龙煤集团瓦斯抽放系统建设,对龙煤集团已经建设完成的瓦斯抽放系统进行逐矿检查验收,正在建设中的要加大推进力度,年底前达不到瓦斯治理标准的一律停产。要加大龙煤集团瓦斯治理等安全费用的提取力度,在今年年底前补齐安全欠账资金,2008年年底前补齐安全欠账工程,今后不允许发生新的安全欠账。沈煤集团、中煤集团在我省所属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比照龙煤集团管理。
(十五)地方高瓦斯、按高瓦斯管理和瓦斯经常超限的矿井要在2008年6月底前上齐瓦斯抽放系统,否则列入关闭。
(十六)对进入我省的监测监控产品按照《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将不合格产品清出我省市场,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集中采购。
(十七)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精神,积极落实国家对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开采煤层气用于出售或用作民用燃气的企业进行补贴,煤层气发电上网享受补贴等经济政策,促进瓦斯抽采利用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积极推进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创新,完善约束激励机制
(十八)支持龙煤集团在所属煤矿推广全员安全风险抵押制度,工人和井区段队管理人员每月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建立安全基金账户,企业对等匹配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经企业考核,全年没有因个人违章造成事故的,个人拿出部分返还,企业匹配部分累加,并按规定时间部分或全部发放给个人。具体实施办法由龙煤集团制定。采区以下职工及管理人员所得匹配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