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助资金由省、地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根据现行财税体制按比例分别承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鼓励关闭煤矿转产新办其他非煤产业项目,各产煤地市政府要在项目用地、审批、税费、财政扶持、就业培训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
(六)2007年第一批公告列入关闭的135处矿井要加快关闭进度。对其中属于证照齐全且没有瓦斯和水患等重大隐患威胁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要求、从严把关、落实驻矿专盯、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逐矿制定回收回撤方案,经地市政府批准后,回收回撤时限最迟不得超过今年10月底。参与资源整合的矿井不得进行回收。各产煤地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的要求和省政府安委会下达的2007年末各地控制矿井数量,按时上报2007年第二批关闭矿井名单,确保按期完成全省今年关闭200处以上小煤矿的任务。
(七)凡属非正规开采、存在违规施工的隐蔽工程、严重超层越界和威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的小煤矿一律列入关闭范围。
二、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减少小煤矿数量
(八)各产煤地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必须按照通过整合最大限度减少小煤矿数量的原则,制定相应方案,及时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核。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要尽快完成实施方案审核工作,报省政府安委会批准。
(九)对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十)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办2007〕15号)有关规定,对七台河、鸡西、双鸭山开采极薄煤层的矿井,因资源条件限制,整合后难以达到原定的年产15万吨标准的,可以放宽到年产9万吨,但必须由省发改、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安监和煤监等五部门联合审查并确定矿井名单,经省政府批准,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
三、严格煤炭资源管理,限制小煤矿扩储
(十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进一步严格煤炭资源管理,限制小煤矿增扩资源储量,地方年产30万吨以下的矿井一律暂停办理资源扩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