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修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7]5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争取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和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5年以来已累计关闭小煤矿568处,国有重点煤矿投入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专项资金近30亿元。但随着国家相关新政策出台和工作向纵深发展,关闭小煤矿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滞后,保留矿井数量目标与国家要求有较大差距;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的任务十分繁重;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煤矿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加快煤炭新型工业化进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煤矿整顿关闭经济政策,加快小煤矿关闭工作进度
(一)认真落实省政府确定的返还关闭煤矿剩余采矿权价款的政策,由关闭矿井提出申请,所在地市政府审核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实剩余储量,并提出价款返还数额,经省财政厅审核后,返还剩余采矿权价款。
(二)各产煤地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和国务院安委办《
关于转发部分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经济政策的通知》(安委办[2007]13号)的有关要求,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关闭矿井的补助标准和实施办法。
(三)补助标准要根据关闭矿井的开采年限、开采收益、井型和按规定批准新改扩建矿井资金投入等情况区别对待。凡累计开采有利润的,原则上不予补助。对非法矿井、资源枯竭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关闭的矿井一律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