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市、区)政府是本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负责地方养路费的征收管理,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县(市、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调整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五)乡(镇)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执行“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制度,组织引导农民养好辖区公路。乡(镇)政府应设兼职或专职人员,协助、配合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三、加强监管,建立台理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一)省、市、县、乡四级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二)各级交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工作。省政府每年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支出时,县道养护工程补贴资金平均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1000元;乡道养护工程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安排,平均每年每公里不低于7150元。对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村级通畅公路的养护,省交通主管部门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各县(市、区)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应首先按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补贴标准用于村级公路养护,如有节余也可适当用于县乡级公路养护。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路况编制年度计划,经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复并下达后,抄报省、地市主管部门。
(三)要充分利用“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引导沿线村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同时积极鼓励包括受益企事业单位在内的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