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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7]5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交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职责,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是县(市、区)政府,省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分工如下:

  (一)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农村公路养护市场,负责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审批,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二)行署、市政府负责本地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其管理职能由市级交通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本地农村公路发展规划,负责养护管理考评工作及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指导、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及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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