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深圳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配置标准补充说明的通知
(深教〔2007〕366号 2007年9月25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140号),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于2006年11月下发了《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配置标准〉的通知》(深教〔2006〕464号,以下简称《配置标准》),进一步规范了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根据各区、各学校近一年来的实施情况,特别是在宝安、龙岗两区原96所村办小学及特区创办初期低标准学校标准化设备设施配置工作中,发现《配置标准》存在不尽完善之处。为使《配置标准》更加适合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现对《配置标准》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配置标准》小学“科学探究实验室”属于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选配项,鉴于目前小学“科学探究实验室”配备数字化实验系统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建议现阶段以配备小学科学探究仪器、科技原理演示仪器等教学仪器设备为主。
二、《配置标准》“第三部分:小学基本装备目录表”及“第四部分:初级中学基本装备目录”,规定了各功能室的主要设备设施配置标准,大部分未考虑配套的辅助器材、配件、线材及各室的装修、空调、风扇等,在配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