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1.3 各单位组织力量清疏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4.2.2.1.4 各学校加强对临时建筑、建筑工地、边坡基坑、地下工程、危房等巡查,通知有关人员做好避险准备。
4.2.2.2 Ⅳ级防风应急响应行动:
4.2.2.2.1 市、区两级局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与市、区三防办和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4.2.2.2.2 各单位加强防风准备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
4.3 Ⅲ级(较大事件)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3.1.1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4.3.1.2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暴雨影响,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4.3.1.3 上级指示要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3.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4.3.2.1 市、区两级局指挥部领导到位,研究部署工作;
4.3.2.2 各成员单位领导上岗带班,研究部署工作;
4.3.2.3 市、区两级局指挥部各小组到位,依据职责开展防洪应急工作;
4.3.2.4 提示学校做好防雨准备,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4.3.2.5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时,市、区两级局办公室通知所属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学校、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已到校的学生和已入园(托)的儿童;
4.3.2.6 市、区两级计财审计处(科)通知在建工程停止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设施或其他临时设施,通知有关单位、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疏散学校低洼区域易浸物资,避免财产受损;
4.3.2.7 已被民政部门设定为临时避险场所的学校应开放,并协助做好灾民的安置和赈灾救济工作;
4.3.2.8 市、区两级抢险救援队伍集中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4.3.2.9 市、区两级医疗救护组迅速做好救护伤病人员准备,做好救伤及卫生防疫工作。
4.4 Ⅱ级(重大事件)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4.1.1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