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执行土地政策,严格林地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退耕还林确权发证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土地变更登记工作。凡纳入国家计划并已实施的退耕还林地要及时颁发林权证,依法纳入林地管理。确因基本建设需要征占用的要做到“占一补一”,征占用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林地补偿外,还应按国家已兑现给原退耕农户的粮款补助对异地退耕地造林进行补助。严禁不经批准随意征占用退耕还林地,对擅自毁林复垦和随意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坚决防止“边治理、边破坏”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宣传引导,建立约束机制
针对少数退耕农户履约意识较差,不能很好地履行补植和管护义务的问题,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农户严格履行退耕还林合同的规定义务。二是通过确权发证和每年检查验收、兑现政策等工作,实行林地经营管理效果与政策补助兑现挂钩,建立完善对退耕农户的约束机制。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暂缓兑现政策补助,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整改,其所需费用由被整改的退耕农户承担。三是依靠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乡规民约,结合实际积极推行“联户共管”、“出资代管”、“集体统管”、“大户租管”等管护形式,确保管护成效。
四、落实专项资金投入,创造巩固成果条件
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研究和解决退耕还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必要的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为切实巩固成果创造条件。
(一)落实补植重造资金。对因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苗木死亡的退耕还林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2007年普查结果,结合退耕还林延补政策配套专项资金,分别按一定标准落实补植和重造经费,及时进行补植重造,确保退耕还林面积、质量达到国家要求,巩固好工程建设成果。
(二)落实工作经费。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3〕7号)的要求,落实退耕还林工作经费,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三)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努力培育后续产业。要扶持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产业化示范项目,发挥退耕还林地的经济效益,辐射带动农民发展后续产业。对有关的龙头企业给予政策支持,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要统筹安排国家延补政策的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结合农田基本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配套措施,加强对退耕农户从事种养殖业和转移就业的技能培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