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核奖惩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每年“三夏”从6月1日至6月20日,“三秋”从9月15日至10月25日,由市政府派出的检查组对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进行集中检查考评。
2.检查考评实行检查组考评和业务部门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考评期间设3个检查组,分别由市农业局、环保局和公安局负责。市环保局负责禁烧方面的考核,市农业局负责综合利用方面的考核。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检查组和业务部门的考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排出名次。
3.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考评过程的监督,发现漏报或考评结果与实际出入较大的,对组长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4.对评出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先进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表彰和奖励。
5.市监察局对各检查组检查情况进行督察。
四、奖惩办法
1.全面完成目标任务,本辖区内未着一把火,未冒一处烟,未烧一棵树,经市领导小组验收认定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先进单位,县(市)奖励10万元,区奖励5万元。
2.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综合评比前2名的县(市)奖励2万元、区奖励1万元。与第一项不重复奖励。
3.在秸秆综合利用及新技术开发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经市以上评审认定为科技成果的,每项成果奖励5000元。
4.有烟必查,有火必罚。每发现1亩焚烧秸秆的,罚所在县(市)、区政府1万元,每烧死1棵树罚款100元,由市财政从县(市)、区财政直接划拨。
5.每年市财政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先进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和补助。
(1)每年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评出先进单位,每单位奖励1万元;从各检查组中评选出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000元。
(2)对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工作在检查一线的工作人员,按照正常工作日30元、双休日100元、法定节假日15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补助。
(3)对举报焚烧秸秆1亩以上的人员,一经核实,给予200元的奖励;对发现焚烧面积1亩以上的检查组每次给予150元的奖励。
6.对工作不力、完成任务差的县(市)、区,取消年终农业、环保评先资格。
7.为严肃党纪、政纪,对在禁烧工作中指导、检查、监督不力,造成大面积焚烧秸秆的县(市)、区和乡(镇)有关责任人,由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撤销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