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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暨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暨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03〕125号 2003年05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暨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郑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暨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我市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范围

  考核内容为:市政府签定的目标责任书中有关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目标任务。

  考核奖惩范围为:12个县(市)、区政府及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考核评比标准

  (一)综合考核评比标准

  1.全面完成禁烧任务的得80分。完不成任务的按工作力度、焚烧面积扣分。

  2.全面完成机械还田任务的得10分。完不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

  3.全面完成秸秆青贮、沤肥任务的得6分。完不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

  4.在利用秸秆制气、生产食用菌等技术开发方面效果突出的得4分。效果一般的酌情给分,没有利用的不得分。

  (二)焚烧秸秆考核认定标准

  1.凡是成堆焚烧的,一律按堆认定。焚烧堆较大者,由市政府派出的检查组现场量化认定。

  2.农田连片焚烧的,一律按面积认定,每10堆按1亩计算。

  3.堆积条状焚烧的,每10米长为1堆。

  4.凡在本市县(市)、区交界地带发生焚烧,界定有异议的,由交界方均摊焚烧堆数。

  5.凡驻郑单位所在地界内发生焚烧秸秆现象的,由辖区内的县(市)、区承担责任。

  6.凡因焚烧秸秆而烧死烧伤树木的,不论大小,有一棵算一棵。

  三、考核奖惩的组织领导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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