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和入户关系的规范管理。凡到我市就业的毕业生,市人事局负责办理非师范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市教育局负责办理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对于未经市人事局、教育局办理手续的毕业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接收。公安部门凭市人事局、教育局所开具的《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和接收单位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毕业前联系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河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并领取《就业介绍信》,“备注栏”注明就业单位,档案和户口关系随转。
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持《就业报到证》及相关手续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发给《就业介绍信》,并注明择业期限,将其介绍到市人才交流中心,档案和户口关系随转。对于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我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其生源所在地将《就业介绍信》连同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回当地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述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联系到就业单位的,按职责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档案和户口关系随转。
(三)积极做好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师范专业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编制限额和年度增人计划内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重点充实到县以下中小学任教。要积极创造条件,对新进教师逐步推行公开招聘的办法。根据“普九”中巩固提高和大力发展高中教育的需要,鼓励支持师范专科毕业生到农村尤其是偏远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任教;确保一定数量的师范本科毕业生特别是紧缺专业毕业生到县、乡高中任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定岗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的岗位要通过考试、考核等办法,吸收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从事教育工作。
(四)坚决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禁止向毕业生乱收费,切实减轻毕业生负担,取消针对大中专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一切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违规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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