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政策体系
(三十二)加快节能减排地方立法。积极推动节约能源、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民用建筑节能、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加快散装水泥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的政府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方面的立法准备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三)深化资源环境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继续扩大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做好电力需求侧价格管理工作。推进天然气、水、热力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二氧化硫、COD排放、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价格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推进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省物价局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四)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各级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节能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领域倾斜的力度。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对排污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全面落实国家节能环保项目减免所得税、节能环保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所得税、增值税等项政策(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十五)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金融支持。坚持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政策导向,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贷款投放。充分利用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强对节能降耗减排、新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循环经济项目的信贷支持。针对节能减排项目量身定制在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方面具有灵活性的信贷产品,拓展节能减排项目融资渠道。积极为银企项目对接搭建平台,主动向金融机构通报推介节能减排项目及其建设情况,推动金融机构及时调整信贷政策(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八、发挥政府机构节能环保的示范带头作用
(三十六)省直机关率先垂范。倡导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开展机关能耗普查和专项调查,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行能耗公布制度,严格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定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省直机关局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