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节能减排监督和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七)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地市县以及重点企业,签订责任状,建立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地方领导以及企业负责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发改委、经委负责)。
(二十八)建立并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省和各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半年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纳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我省27户企业及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305户重点耗能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对主要污染物排放进行严格的统计和监测,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及省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建立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定期公报制度(省统计局、环保局负责)。
(二十九)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能源资源和环境稽查制度,各地每年都要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活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对恶意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严厉处罚;对屡查屡犯、长期非法排污的企业,停产整顿。公布受理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的举报电话和网址,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省监察厅、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三十)加强对脱硫设施的运行监管。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所有火电厂必须安装烟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日常运行监管。其他循环流化床锅炉也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装置,保证减排二氧化硫设施、措施的稳定运行和实施。非电力工业燃煤锅炉(窑炉)和其他生产环节要采取减排二氧化硫的工程措施,生产环节和技术改造减排二氧化硫措施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运行,并有详细的日常监控管理、运行情况记录和台账。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和特许经营试点(省环保局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一)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监控重点城市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制度,并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与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报告,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及省建设资金(省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