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严格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节能发电调度管理试点办法,抓紧完善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方案,确保清洁、高效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优先发电上网,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尽快制定发电权有偿转让指导性意见,开展试点。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按年度制定有序用电方案,确保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省经委负责)。
(二十三)强化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50%的标准,建立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和建筑节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禁止投入使用。所有新建商品房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对未将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推广绿色照明(省建设厅、财政厅负责)。
(二十四)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在城市运输中的比重。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高排放交通工具进入运输市场。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推广节能、清洁、混合燃料汽车和船舶等节能型交通工具。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定期检测、定点维护。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管,加快老旧汽车、机车和船舶报废更新。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省交通厅、建设厅、公安厅、环保局负责)。
(二十五)落实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用能企业开展节能、节水和环保标志产品认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暂停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环保标志;对使用伪造或冒用、转让节能、环保标志的企业,按有关法规严厉处罚(省质监局负责)。
(二十六)加快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各级节能监察中心。强化省节能监测中心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地市一级节能监测中心。健全污染减排监管监测体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国家及省重点监控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范围。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和节能减排计量、统计机构的条件建设,积极推进节能专家咨询、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心和节能信息咨询等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省发改委、环保局、经委分别牵头,省财政厅、编办、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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