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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七)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抓紧研究和制定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和规范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在全省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科普工作,普及节能减排科学知识(省科技厅、经委负责)。

  (十八)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开展环境保护战略、标准、环境与健康和区域性、流域性等重大环境问题研究,推进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制定鼓励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引导环保产品生产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提高技术含量,逐步扩大生产规模。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强环境保护咨询与服务,推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市场化。重点研究制定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省环保局负责)。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九)严格执行节能和环保标准。认真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冶金、建材、电力、煤炭、化工、造纸、禽畜规模化养殖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要研究制定能耗、污染排放限额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企业标准(省质监局、经委、农委、环保局负责)。

  (二十)严格执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强化环评审批备案和社会公布制度。加强项目建设“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竣工验收关。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等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和查处(省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落实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纳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27户高耗能企业2007年力争实现节能61万吨标准煤目标。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加强主要耗能设备能源效率监测,对年综合能耗万吨标准煤以上的305家高耗能企业和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编制重点行业及企业节能减排规划,实施主要工业产品能源单耗限额指导目录(2007),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达标”活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和列入国家《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重点监控的工业污染源企业的监管,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实行持证排污,对超总量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省经委、环保局、水利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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