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根据规定批准并备案,具有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民办本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也纳入资助范围。
(二)主要内容。
1.落实国家奖学金制度。奖励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落实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3.落实国家助学金制度。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县(市)镇以下(含县镇)的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两年,第三年通过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得的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奖助学金地方负担部分,省教育厅及省直厅局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县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需资金,其中,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县,省与市县按5∶5比例分担;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县及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与市县按8∶2比例分担。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所需资金,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省财政予以一定经费-5-补助。中直单位、企业、农垦、大兴安岭林管局所属高职高专和中等职业学校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4.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逐步制定和完善与贷款风险及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