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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发[2007]7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

黑龙江省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通过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二)经费合理分担。根据奖助学金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原则,省与市县分担,对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县予以倾斜和照顾。

  (三)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公平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四)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学校和社会等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五)各方责任清晰。省与市县、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各项资助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六)监管措施到位。通过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数据库,在中等职业学校实行经办金融机构统发助学金等办法,确保资助工作公开与公正,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实享受到资助政策,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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