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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企业改制中有关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企业改制中有关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3]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进一步指导、规范和推动我市企业改制工作,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我市企业改制中有关土地资产处置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2月20日前,国有企业改制和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参照国有企业改革执行的集体企业以及各类企业的改制、产业结构调整、增资减债的,凡土地资产处置过程中土地出让金全部用于职工安置的,都视为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

  土地资产未按出让方式办理的企业可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土地资产进行审核,拟定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不再另行收费。土地资产已按出让方式办结的,由市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土地出让金用于企业职工安置和增资减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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