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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十二)保障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社区组织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落实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干部以及面向社会招聘的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待遇水平要随着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适当增长。社区干部、社区工作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且缴费基数要随工资的增长而提高。对社区组织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等福利待遇,根据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十三)加强服务队伍建设。社区居委会干部和专职社区工作者是开展社区服务的主要力量,要鼓励和支持离退休公务员、分流教师到社区工作,公开招聘优秀的大学生、转业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人才到社区工作。不断加强对社区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社区干部素质,形成一支职业化的社区干部队伍。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把对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的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不断提高他们依法办事、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和发展社区事业的能力,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

  对社区工作任务较重的劳动保障、残联、环保、人口计生、司法行政等部门,要采取聘用专职协理员的办法,充实社区服务力量。社区专职协理员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工勤人员实行社区组织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在工作时间、服务质量方面,要按照社区统一标准,接受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居民监督。社区组织在开展服务时,要给予在社区内工作、生活的农民工享受等同于社区户籍人口的服务待遇。

  要积极培育社区志愿者队伍,加强对志愿者的组织管理。要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居民开展志愿服务。要推行社区志愿服务的时间储蓄制度和服务激励制度,促进社区志愿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引导教育社区商业从业者树立诚信意识,打造社区商业信誉品牌;鼓励社区民间组织和中介组织为居民提供服务,培育社区奉献精神和公益服务理念。

  (十四)加强社区服务监管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社区为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要接受居民监督。各部门选聘在社区工作的专职人员,能纳入社区民主选举的,要按选举程序参加选举,不能纳入选举范围的,每年要由居民代表进行测评,对测评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整;社区安全、社区卫生、社区文化娱乐服务和经社区服务认证的便民利民商业服务,都要接受居民代表评议,评议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或取消社区服务资格。

  (十五)创新社区服务工作思路。各地要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的实际需求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更新服务理念,拓展新的服务领域,开发新的服务载体,创造新的服务形式,活化新的服务机制,探索出有不同地方特色和部门特点的社区服务模式。要大力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在农村开展社区服务试点和示范工作,使政府的公共服务逐渐向农村延伸,基层组织和民间组织的互助和志愿服务逐步在农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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