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修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7]7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增加就业机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结合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构建社区服务体系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城乡和谐社区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健全社区服务网络,拓宽社区服务领域,创新社区服务方式,增强社区服务功能,不断满足城乡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全面关注民生,维护民利,不断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积极支持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为社区开放服务设施,鼓励居民个人、社区民间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兴办社区服务业,实现服务资源最佳配置。3.公益优先,注重信誉。优先发展公益性社区服务业,大力发展社区便民利民商业化服务,提高社区商业化服务信誉。4.因地制宜,分类发展。按照社区间的发展程度、服务类型和居民群众需要差异,提供多元的服务方式、手段和内容,使服务更贴近居民生活实际。
(三)社区服务主体。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是社区公共服务的主体,为社区居民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发挥其在社区服务中的主导作用。2.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是开展社区自助和互助服务的主体,配合基层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组织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我服务,发挥其在社区服务中协助政府、沟通企事业单位、联系居民群众的协助作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3.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居民个人是开展社区中介服务、社区便民利民商业化服务的主体,利用“小、快、灵、便”的优势,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发挥其在社区服务中的辅助作用。社区服务主体通过行政机制、互助机制、志愿机制、市场机制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形成开展社区服务的整体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