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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7.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7.7 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程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7.8 救援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协调跨区县的救援物资调用。
  7.9 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①根据事故灾难特点和性质,制订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②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③开辟应急避难场所;④落实救援人员和公众医疗救治措施;⑤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7.10 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7.11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7.12 避难场所保障
  大中城市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能满足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的应急避难场所。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方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各地制订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市安监局每两年或必要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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