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坚持采伐限额管理、进行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前提下,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对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指标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对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指标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到限额执行期内使用;对抚育间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对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工业原料林,采伐年龄和方式由其自主确定,并在限额内足额满足所需采伐指标,符合条件的即时批准采伐;新建的工业原料林基地达到3000亩以上的,单独编制采伐限额,采伐年龄和方式按批准的经营方案执行;对抚育采伐胸径10厘米以下的,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对杂竹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不办理采伐许可证;对楠竹采伐,国家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各区县按市政府批转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对人工培育的珍贵树木,按一般树种进行管理。
(四)保障收益权
1.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除按合同约定交纳林地使用费和国家设定的规费外,归农户所有。依法制止、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涉林收费项目外,各地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以切实保障林业经营者的收益权。
2.落实征占用林地补偿政策。凡征占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应当全额支付给林木所有权人。林地补偿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和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所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发展林木种苗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4.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各地在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时,要将集体林改收益分配方案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集体林改收益大部分应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增加村民收入,同时应留取部分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开支。对用于公益事业的,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决定。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步骤
兴文县、翠屏区、珙县三个试点区县的林改工作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其余各县2008年全面启动,也可今年先行启动,作好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等工作。全市林改工作于2009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林权制度改革按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广泛宣传,开展培训。通过各种形式,特别是要通过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改革的精神、政策和具体作法,使广大林区群众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重大意义,认识到从改革中能得到什么利益,从而积极参加到改革中来。
要层层抓好对林改骨干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重视对乡镇、村组直接参与具体操作的基层干部的培训工作,使参与改革的组织者和每一个操作者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并能在改革的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