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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5.坚持权益平等原则。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应通过均股、均山、均利等形式,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二)改革范围
  改革的范围主要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竹林、经济林及国有、外资、民营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在改革中经确权核实,应予以登记,换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书;
  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要通过改革,确权发证。
  对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经国家林业局核准的生态公益林,在林改过程中要作好林农的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林农完善合同签订等手续后,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
  已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的天然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
  对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在林改中要组织专门工作小组,积极调解处理,对经过多方调解仍未处理的,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此类情形原则上不得超过5%。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及配套政策
  (一)明晰产权
  在坚持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前提下,视以下不同情况,明晰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林木经营权的各类权利主体:
  1.保持自留山稳定不变。已划定的自留山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和流转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2.维护承包关系的稳定。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山上林木的所有权归属,应严格按照承包合同的内容执行,承包期内允许依法继承;面积、四至界限不清、未签订承包合同或合同必备要件不具备的,要在进一步勘验、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要求归还的,应当以责任山形式由农户承包经营。
  3.落实“谁造谁有”政策。自留山和责任山撂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保持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
  4.“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主要用于按股分配。对利用各类贷款营造的各种工程林,在明晰产权、落实经营主体的同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确定债务人,明确债务偿还的时间、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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