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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宜府发〔2007〕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部署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2007年在珙县、兴文县、翠屏区开展试点,其余各县作好准备和启动工作,2008年全面推开,2009年完成。通过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范围
  (一)原则
  1.坚持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即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2.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各区县应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引导林农实行联户经营、股份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创建股份制林场或企业原料林基地。
  3.坚持林业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对已明确的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只要是大部分群众满意的,在改革中都应予维护,不得打乱重来或借机无偿平调,以取信于民。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改革过程中要实行“阳光作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做到程序、方法、内容三公开。改革方案必须予以公示,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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