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在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均应以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文件使用河北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文书;审查机构收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和财税有关规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后按图施工,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报告产生重大分歧时,可以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审查机构进行抽查,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市、县(市)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