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矿井主要地面建筑的建筑标准应按其在生产上的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区别对待,不得低于本规定的基本要求(见附表)。
第八条 煤矿办公室是煤矿办公的场所,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会议室、职工教育培训室等应设置独立房间。煤矿办公室要有冬季保暖和夏季降温的设施;应安排专人管理,以保持环境的整洁、卫生;应当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设施。
第九条 煤矿生产调度室和安全监控系统监控室是煤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控中心,可合并单独设置;应配备冬季保暖和夏季降温的设施,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井下避灾线路图及有关图表应悬挂上墙,调度日志、监控日志、工作记录等应齐全、规范。
第十条 煤矿任务交待室是带班煤矿负责人、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和上岗职工召开班前会的场所,煤矿要根据情况设置不少于一个的任务交待室,并配备相适应的座椅、黑板等设施。
第十一条 矿灯房及自救器房可合并单独设置,应配备充电架和自救器架,实行“人、牌、板”三对号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 下井等候室是职工入井临时等待的场所,要设置在方便入井、安全的位置,应有冬季保暖的设施,并配备相适应的座椅等。
第十三条 职工和来宾澡堂及更衣室可分别设置。澡堂内应装有冷、热水配合的淋浴装置,其数量不少于每班入井职工人数的80%,并保证正常需要的淋浴延续时间。更衣室应有冬季取暖和夏季降温设施,并按原煤生产在籍人员配备更衣柜和相适应的座椅;来宾更衣室还应配备适量的外来入井检查人员需用的矿帽、鞋、工作服等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与洗浴用具。要设置洗衣房,配备洗涤、缝补及干燥设备,做到脏衣就地洗涤、干燥。
第十四条 职工食堂要为下井职工配送班中餐,提供其他职工的就餐,可根据具体情况配备回民餐食。职工食堂应配备冷藏冷冻、洗涮、消毒和烘干设备,确保餐饮和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职工宿舍包括单身宿舍和探亲房。每间单身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4人,煤矿至少要设置2间探亲房。职工宿舍应配备床、桌椅等必须的生活设施,要有冬季保暖和夏季降温设施。应设置单独的电视室,有条件的可在职工宿舍配备电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