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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煤矿地面主要建筑基本条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煤矿地面主要建筑基本条件规定》的通知
(湘煤行[2007]127号)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
  为改善煤矿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生活福利条件,推进地面生产生活设施的规范化建设,确保小煤矿矿容矿貌得到根本改善,现将《湖南省小煤矿地面主要建筑基本条件规定》印发,请你们转发各相关煤矿企业,并遵照执行。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二○○七年七月六日

  湖南省小煤矿主要地面建筑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按照“以人为本”,不断改善煤矿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生活福利条件,建设和谐矿区的要求,推进地面生产生活设施的规范化建设,确保小煤矿矿容矿貌得到根本改善,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程和设计规范)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年设计(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的各类煤矿(以下简称小煤矿)主要地面建筑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小煤矿主要地面建筑包括煤矿办公室、生产调度室、安全监控系统监控室、下井等候室、任务交代室、矿灯房、自救器房、浴室及更衣室、食堂、宿舍等行政、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建筑。
  第四条 主要地面建筑、道路、广场、绿化设施等应统一布置,根据主要建筑功能特点,因地制宜分区布置,做到紧凑合理,相互协调,整齐美观。矿办公室应布置在场前区内外联系方便的位置。矿灯房、自救器房、浴室、下井等候室、任务交代室等建筑应按人流路线布置,靠近升降人员的井口,组成联合建筑;分散布置时,井口房、下井等候室、矿灯房、浴室之间应设人行地道或走廊。
  第五条 主要地面建筑为矿井永久性建筑,应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结构形式应根据矿井服务年限、工程地质条件、地震烈度、建筑材料来源、施工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要采用砖混结构,严禁使用工棚等临时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矿井服务年限相适应。
  第六条 主要地面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包括的建筑应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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