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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一)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件的个人出租房屋;

  (二)督促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发现房屋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生育或者怀孕的,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履行出租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及环境保护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二)不得利用居住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主动向承租房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交验《婚育证明》;

  (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

  (六)非本市户籍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暂(居)住登记手续。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对自然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至(五)项规定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自然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自然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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