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技术开发费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4、对经批准从事工程机械产业科研开发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其它科研科技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用品,按照《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5、对企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符合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鼓励类的工程机械产业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七)金融支持政策
1、改善对工程机械产业的信贷服务和融资环境,加大对工程机械重点项目的金融支持,发展支持工程机械产业的创业投资和信托融资。湖南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机械企业创业和发展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2、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工程机械企业,特别是中小配套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
(十八)土地支持政策
对核心企业建设用地予以优先安排,重点保障。经批准,新建工程机械核心企业重点项目用地享受省重点工程项目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九)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省内重点工程所需工程机械设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省内产品,要大力支持首台(套)设备的销售使用。工程项目业主不得拒绝省内企业参加设备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