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鼓励省内中小企业积极为工程机械主机配套,引导零部件企业与核心企业建立紧密的配套关系。
四、培育发展产业集群
(九)依托核心企业,着力建设长沙、湘潭工程机械产业集群,吸纳产业研发、制造、人才、信息资源,带动产业集聚发展。
(十)扶持发展特色工程机械专业和产业,引导同行业企业向专业园区集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一)鼓励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积极承接世界工程机械产业转移和沿海发达地区产业梯度转移,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投资合作活动,吸引跨国公司和国内优势企业投资兴业,促进更多的项目在产业集群地落户。
五、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二)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工程机械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核心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成为创新主体;引导核心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自主创新平台;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与瓶颈技术。
(十三)加快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公共检测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工程机械标准化技术建设,加快提升工程机械产业关键技术,重大产品技术和专利核心技术水平。
(十四)鼓励核心企业和零部件配套企业实施同步技术引进、同步技术改造,实现产业技术进步。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品,实现产业技术升级。
六、强化政策支持
(十五)财政支持政策
1、加大对工程机械产业项目的资金支持。列入“双百工程”和省重点工程的工程机械及其关键零部件配套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有关部门在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对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和关键主机及零部件新产品开发研制项目,每年从省财政科技投入中予以优先支持。
2、省财政按重点主机企业当年新增本省企业配套零部件销售收入的1-1.5%比例给予主机制造企业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
(十六)税收优惠政策
1、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对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工程机械装备国产化确实需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