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声像、实物、电子档案根据内容所属确定其流向。
(6)国有企业依法破产,未明确归属的档案移交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国家档案馆寄存。
(7)国有企业兼并、整体出售、承包、租赁、实行股份合作制与外商合作、合资的,其档案归属和流向处置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3. 做好档案的移交和销毁工作
国有企业改制档案的移交应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移交和寄存档案的目录,交接方和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小组负责人分别在目录上签字,交接方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保存一份。拟销毁的档案需造册、登记,经国有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作为永久保存内容,随文书档案进行移交。
(三)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档案的归属与整理方法
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由形成单位收集、整理、归档,或由形成单位收集、整理后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移交。整理、归档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的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
企业档案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和不可再生的信息资源,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明确管理机构及具体负责人,认真制定和实施档案处置方案,确保档案得到妥善处置,严防档案丢失和损坏。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通力合作,以挽救和保护好不可再生的国有企业档案资料。
(二)加强业务培训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以提升档案人员的业务能力,保障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的管理,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对不按本意见执行,不按时完成档案处置工作,擅自处理档案,造成企业档案流失、损毁的,要严肃查处;后果严重的,依照《
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