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在制定(或审核)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时,应将档案处置工作纳入方案之中,并做到具体、科学、便于操作。
3. 国有企业在改制时应成立档案处置工作小组和档案鉴定小组。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小组由清算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和国有企业档案工作分管负责人及其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在国有企业资产清算组织或其他负责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组织的领导下,负责研究、处理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工作。国有企业改制档案鉴定小组由国有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国有企业有关负责人及其主要业务部门、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4. 企业改制过程中,档案的整理、鉴定、移交、寄存等所需费用,由原企业或接收单位支付,破产企业相关费用从破产费用中支付。需要向地方国家档案馆寄存档案的,由原企业或接收单位(主管部门)一次性支付寄存保管费。
(二)国有企业改制档案的归属和流向
1. 做好档案的清理、鉴定工作
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小组要组织人员做好档案的收集工作,将国有企业的文书、科技、人事、财务、声像、实物等不同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进行收集、清点,确保其完整。
国有企业改制档案鉴定小组要认真做好档案保管期限的鉴定工作,对档案的存留与销毁予以确定。其中:文书档案可参照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国档发〔1987〕27号),并结合本单位原制定的保管期限表鉴定保管期限。对于已到期限的档案经再次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可确定为拟销毁内容。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鉴定保管期限,确定存留与销毁。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定为拟销毁内容。
2. 做好档案归属和流向的确定工作
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经鉴定确需继续保存的,其归属和流向处置,原则上分类进行。
(1)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2)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国有企业与其主管部门商定。
(3)文书档案(含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会计档案向主管部门移交或向地方国家档案馆寄存。
(4)人事档案按组织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