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7〕9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2007年8月14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省“菜篮子”生产供应尤其是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和稳定价格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扶持政策,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一)抓紧建立能繁母猪财政补贴制度。为提高养殖户饲养母猪积极性,加快母猪补栏速度,各地财政要对饲养母猪进行直接补贴,每头能繁母猪补助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30元/头),地方财政补助40%(20元/头)。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财政和市县财政负担比例分别为:海口、三亚、洋浦等三市(区)财政负担60%(12元/头),省级财政负担40%(8元/头);其它市县财政负担40%(8元/头),省级财政负担60%(12元/头)。省财政厅已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全部下拨各市县,各市县要尽快落实配套资金,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饲养者手中。
(二)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鼓励能繁母猪生产,国家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保费由中央、地方财政补贴80%,养殖企业和养殖户负担20%。2007年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1000元,保费60元。其中每头能繁母猪中央财政补贴保费50%(30元/头),地方财政负担30%(18元/头),养殖户和养殖企业负担20%(12元/头)。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财政和市县财政负担比例分别为:海口、三亚、洋浦等三市(区)负担2/3(12元/头),省财政负担1/3(6元/头);其它市县财政负担1/3(6元/头),省财政负担2/3(12元/头)。各市县财政、农业、畜牧等部门要按照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有关要求,以2006年统计数为基准,依据省政府确定的保费补贴标准,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积极配合保险机构推动我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按先大户后小户、先规模养殖场后散养户的要求,力争9月底前对海口、临高和儋州等三个市县重点养猪户和养猪企业承保,年底以前在全省铺开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确保能繁母猪应保尽保。
(三)进一步加强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要建立完善生猪“原种场、扩繁场、资源场”繁育体系,提高良种覆盖率。鼓励龙头企业投资良种工程,充分发挥其产业化经营、管理经验和科技优势,推进良种产业化,提高生猪良种综合生产能力,巩固和扩大现有种猪场的生产规模。农业部门要抓紧制定全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争取在2年内实现全省生猪存栏量增长20%,肉猪出栏量增长20%,建立起50个存栏2000头能繁母猪养殖场,增加母猪存栏量,提高仔猪成活率,努力实现仔猪自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