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等资产经营费。指农工人均定额承包的土地(林地、水面)等资产应缴纳的费用。农工人均定额承包的土地等资产数量应经农场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
3. 农场管理费。农场组织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的费用(此项收费不得高于2005年的实际水平,并应通过深化改革而逐年减少)。
4. 社政公共费。扣除“五项统筹”后仍需由地方国有农场负担的政法、社会事业和社区管理费(此项收费不得高于2005年的实际水平,并应通过深化改革而逐年减少)。
5.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兴办农工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受益农工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实行,农工每人每年筹资筹劳的上限为15元。
四、配套措施
(一)逐步分离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属地管理、积极稳妥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分离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工负担。
(二)进一步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积极调整地方国有农场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要推行地方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收益。
(三)加大对地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实行税费改革后,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方国有农场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把地方国有农场的发展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划中通盘考虑。同时,地方国有农场也应继续增加对基层生产队(组)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特别是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农工身上。要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管机制,防止地方国有农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地方国有农场要实行农工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农场、生产队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根据《农工负担手册》规定的收费内容,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对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将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