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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我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范围包括:我省地方所有的各级各类国有华侨农场、劳改农场、国有林场、国有农牧渔场等。
  三、主要内容
  (一)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
  在2005年全面取消农业税的基础上,从2006年起,对地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予以免除。免除方式根据各地方国有农场农业承包经营形式,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方式确定。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的,按“乡镇五项统筹”的平均负担水平相应降低土地承包费;实行“两田制”承包方式的,应确保基本田的承包规模,农工人均基本田承包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所在市县农民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基本田只上缴自身直接受益的费用;规模田收费应控制上限,原则上不能高于目前的负担水平。实行岗位联产计酬的,要相应提高农工的联产计酬标准。农场未直接向农工收取费用而是通过实行“农工工资制”或农场与农工“收入分成制”间接获取费用的,应相应提高农工工资或农工分成比例,或可直接给予农工一定补助。地方国有农场应将免除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优惠政策全部落实到农工身上,严禁通过调整土地承包费等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切实保障农工的合法权益。税费改革的优惠政策从2006年起执行,地方国有农场已经通过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费用应在2007年12月底前如数退还给农工。没有收取的,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农工收取。同时,地方国有农场应将免除“乡镇五项统筹”的情况张榜公布。
  (二)对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
  对地方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地方国有农场的历史因素,由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相关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自2006年起计算,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制订,经省政府审定后及时拨付;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下发。
  (三)清理和规范地方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各种收费。
  严格控制和清理地方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发展与改革、物价、财政部门对现有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任何单位均不得新出台专门针对农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营性收费项目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范围内执行,不许搭车收费。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综改办)统一印发《农工负担手册》,农工(含仍在缴纳类似“乡镇五项统筹”的离退休职工)人手一册,在《农工负担手册》上填写农工岗位定额内的各项负担,岗位定额外承包土地等资产的收费按合同(责任书)办理;凡《农工负担手册》上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农工均可拒付。改革后,地方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五项:
  1. 自身受益费。包括按照国家标准提取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基金个人负担部分,福利费和农业保险费等职工直接受益的收费。社保基金和农业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不计入承包费,由个人直接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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