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琼府〔2007〕5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

  为切实减轻我省地方国有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我省地方国有农场的作用,促进我省地方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海南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农改〔2006〕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省地方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地方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政府、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我省地方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政府、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
  2. 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我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我省地方国有农场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3. 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我省各级各类地方国有农场的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三)总体要求。
  通过改革实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使农工的合理负担不高于所在市县农民的合理负担。二是确保改革后农工原享受的社会保障和地方国有农场农业服务水平不降低,切实保障农工的合法权益;改革后,对确属必要的收费项目,应经农场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地方国有农场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收取,其中生产经营性收费,按照受益水平与实际支出合理确定,不许搭车收费。三是确保地方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逐步理顺政府、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