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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十个下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核实,并负责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合格的发给《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许可证》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铜牌;对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把《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许可证》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铜牌悬挂在工作场所的显眼处。
  第十二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变更名称,服务范围等,必须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卫生行政部门查实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变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工作地址等项目变更,必须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二十个了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变更有关事项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凡从事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除持有深圳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外,必须经岗前培训,取得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资格每年校验一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校验申请后二十天内完成校验工作,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申请校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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